政策依据: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烟办字〔2020〕10号)
(2)烟台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民〔2021〕2号)
政策内容:
(1)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对本地户籍的居民、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驻烟部队现役军人、驻烟大中专院校非烟台户籍学生、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等,减免遗体本地接运、存放(3天)、火化、骨灰寄存(1年)或运送至公墓、经济型骨灰盒、节地生态安葬等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对实施骨灰撒海、撒散或不保留骨灰的,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1000元,参加海葬活动的我市户籍去世人员全免费;在指定场所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直接入土且不保留标志的,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800元;骨灰永久安放在指定的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300元。
(2)加强殡葬服务管理。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殡葬经营服务活动。医院太平间统一由公办殡仪服务单位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医院协助逝者家属联系公办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加强运尸车辆管理,未经允许不得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遗体。加强殡葬用品销售单位、殡仪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创新殡葬服务管理模式,依托市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立全市统一的殡葬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连接殡葬主管部门、殡仪馆、公墓等单位,为群众提供线上服务。
(3)推进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将公益性公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要求,分期建设各级公益性公墓。到2022年底,各级公益性安葬设施能够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市、县级公益性公墓为非营利性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镇、村级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所占土地,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公益性公墓要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也可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全面落实各公益性公墓的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墓区庄严肃穆和墓穴完好整洁。销售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照非营利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
(4)倡树殡葬移风易俗新风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丧过程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逐步消除丧事活动中重殓厚葬、大操大办等现象。充分发挥移风易俗志愿服务队和红白理事会的宣传引导作用,简化治丧程序,破除焚香烧纸、抛洒纸钱等陈规陋习,推广网上祭奠、鲜花祭扫等文明方式,引导群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的殡葬新风尚。
执行年限:《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4月16日起实行。《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市具体实施时间和减免标准不一致,相关政策和咨询服务电话可在烟台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和“烟台民政”微信公众号查询。
面向群体:(1)对本地户籍的居民、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驻烟部队现役军人、驻烟大中专院校非烟台户籍学生、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等。(2)殡葬服务行业。(3)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单位。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0535-6241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