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逝有所安”目标完善基本海葬服务体系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4亿人,老年人口占比达18.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亿人,占比13.5%。人口老龄化加剧让“逝有所安”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基本民生需求的重要延伸,建立“逝有所安”的基本海葬服务体系已成为时代重要课题。我国现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涵盖了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方面面,“逝有所安”亟待纳入。生死是人生大事,我们不仅要把“生”的事情安排好,也要把“死”的事情安排好,“逝有所安”的体系需要重视,亟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围绕节地生态安葬及惠民海葬开展一系列改革,创新推出包括山东沂水“惠民礼葬”、北京“零百千万”工程在内的一系列地方实践,成效明显。但还应看到,基本海葬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对一些服务环节监管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须引起高度重视。具体表现为基础海葬设施配置不足或更新滞后;海葬土地供给不足,经营性墓地价格虚高;基本海葬服务财政兜底保障有待加强;服务创新形式不够,治丧群众多样化情感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为保障基本海葬服务,建议从保障公益性出发,把“逝有所安”作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基本公共服务的延伸,建立基本海葬公共服务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完善海葬基础法规
推动海葬服务多元共管
加快推进《海葬管理条例》修订,确立“逝有所安”发展目标,建立基本海葬服务清单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海葬公共服务体制。将保障基本海葬服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发展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海葬服务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罚则,加大各级海葬行政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加强经费和用车保障,确保执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明确公益性与营利性海葬服务机构划分标准与审批流程,实施分类管理。将海葬服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加强海葬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老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海葬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
补齐基础海葬设施短板
增强基层海葬服务便利可及性
各级政府要制定海葬设施建设与服务发展规划,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土地规划委员会,探索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城乡海葬土地,根据辖区死亡人口规模、生态环境等因素配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优化海葬设施布局。保障火葬区每个县有一座殡仪馆,及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殡仪设施,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跟踪乡镇公益性公墓探索的成效,合理设置便民治丧场所与祭扫专区,缓解海葬设施不足的问题。
发挥财政兜底保障作用
促进基本海葬服务均等化
海葬惠民补贴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欠发达地区倾斜。总结山东沂水全民惠葬、厚养礼葬经验,研究对基本海葬服务进行财政保障,对本地居民遗体运输、火化、骨灰盒免费,政府增加平价公益性公墓供给。鼓励以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或遗体,对生态节地葬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经营者加大纳税力度。
推动海葬服务机构改革
不断提升海葬服务质量
从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分离海葬主管部门行政监管与生产经营职能,完善行业规范与标准。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社会化、多样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海葬服务模式。海葬工作是传承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要合理区分基本海葬服务与非基本海葬服务,在节能环保的基础上创新海葬服务形式,充分满足社会“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寄托哀思、表达怀念的多层次高质量服务需求,让每个人有尊严、体面地告别人世。依托清明、端午等传统节日和海葬设施,鼓励海葬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生命文化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生死观、海葬观,以更加文明理性的方式寄托哀思、弘扬孝道、树立家风、传承精神。
(李兰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伟进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张骐严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 |